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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销假制度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   点击:

为了加强全院、所职工各类休假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 请假程序

职工应本着先请假后休假的原则,经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按照医院《职工各类休假管理暂行规定》,凡符合规定需要请假的人员,须由本人填写《职工请假报告表》,按以下审批程序批准后,将此表交回科室备查。

一般职工请假由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审批。

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组织人事部备案。

院领导副职请假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组织人事部备案。

主管院领导请假由党委办公室或组织人事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根据医院《职工各类休假管理暂行规定》,各种休假具体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⑴ 探亲假

需要休探亲假者,由本人填写《职工请假报告表》,按相应审批程序审批后休假,需要报销车、船费的,由组织人事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到财务处报销。

⑵ 工休假

由本人填写《职工请假报告表》。按相应审批程序审批后休假。休假时间必须由科室负责人统一安排,不服从科室负责人安排,私自宣布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⑶ 职业休假

由科室负责人安排休假并填写好《职工请假报告表》,到组织人事部登记备查。

⑷ 病假

病假由我院医生根据病情和有关规定出具证明交医务处审核登记。经医务处同意到市内其他医院就诊者,须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由医务处审核登记方能生效(因公出差、探亲或急诊例外)。病假证明及假条每月由科室连同考勤一并送组织人事部备查。

⑸ 事假

事假必须由本人填写《职工请假报告表》,写明事由,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电报、电话、写信或带口信请事假的,一律无效。

审批权限是:医院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组织人事部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⑹ 婚假

婚假需出示结婚证书,才能批准休婚假。请假时由本人填写《职工请假报告表》,经所在科室和医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签注意见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批。

⑺ 产假

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医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经所在科室送组织人事部备案,一次休完,不得存假。

⑻ 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由本人填写好《职工请假报告表》,经所在科室送组织人事部备案。

3 销假

职工休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向批准假期的部门销假,无故不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4 休假期间待遇

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卫生津贴等待遇,均按国家和医院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

5 其它

职工因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生病或其他原因需要照顾的,由对方所在单位来院联系,需要借去照料的,在不影响医院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照顾。但无论时间长短,必须本人写出申请交所在科室同意并签署意见送组织人事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岗。

6 各部门、科室应加强劳动纪律,严格各类假期的管理,切实做好审批登记工作,对管理不善的科室将视情节追究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对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7天以内和未经批准私自超假7天以内,科室未及时处理并上报的,扣其所在科室负责人当月奖金,超假7天以上或擅自离职7天以上,科室未及时处理上报的,扣其所在科室负责人2-3个月奖金,并视其情节和后果给相应的行政处分,相应扣除科室质量考评分。

7 职工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各科室应立即核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及时上报。上报材料包括:①科室(部门)对违纪职工的考勤情况及证据材料。② 科室(部门)对职工违纪行为的核实材料、处理意见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职工各类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1 探亲假

探亲假按国发 [1981]36号文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⑴ 职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的待遇。

⑵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⑶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⑷ 见习生见习一年期满后,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探亲,下半年转正的,下一年探亲。

2 工休假

(1)((1)职工满工作1年的,均享受工休假待遇,休工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满一年、十年、二十年的,从下一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⑵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工休假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工休假,原则上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⑶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职工,当年不享受工休假待遇。若职工当年已休工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若用工休假冲销病、事假的,须经组织人事部认可)。

⑷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不享受工休假待遇。

⑸职工在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工休假待遇。

⑹各科室应于每年初作好休假计划安排。原则上当年假期当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可延至下一年三月底前休完。

3 职业休假

从事放射、核医学专业的职工(实际从事时间满一年者),按规定每年休假一个月。

4 婚假

婚假按照川人福[1993]3号文件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5个工作日婚假,晚婚者 (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20天。婚假原则上在领取结婚证一周年内休假。

5 产假

按照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川劳险[1988]2号文件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另增加产假一个月。育龄晚育夫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产假应一次休完,不得存假。

6 丧假

按照川人福[1993]4号文件执行。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按规定给予5个工作日假期。

7 病假

职工休病假,应由医院医生根据病情和有关规定出具证明。经医务处审核备案生效。

8 事假

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职工,由本人填写《职工请假报告表》说明理由,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而离岗的,按旷工处理,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十二天。

9 其它

职工因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生病需要照顾的,须由对方所在单位来院联系需要借去照料的,应在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院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岗。在借用期间工资,福利等一切费用由对方单位支付。

附则:

1 职工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2 今后国家和省上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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