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所引起的疫情,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一定不要隐瞒与疫区人员的接触史。但也有一些患者,尤其是肿瘤患者着急啊!“ 我有疫区接触史并不等于我会得冠状肺炎,但我都恶性肿瘤了,必须马上治”,“我的化疗时间要到了,说有接触史会居家隔离,影响我的治疗。”………因此,一些家属和病人就抱着侥幸的心理,想通过隐瞒的方式到医院治疗。那么,这种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呢?今天我们请四川省肿瘤医院法务办公室主任鄢良平和医务部部长郭鹏和来给大家谈:疫情期间,病人和家属为什么不能对医生隐瞒疫区直接和间接接触史。
一、疫情期间,隐瞒病史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是国家卫健委2020一号令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3年6月29日修订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烈性传染病,是需要强制管理的。国家卫健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的情况,将其纳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川省已经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四个等级中最高级别。在国家卫健委通告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决定后,仍然隐瞒疫区接触史的情况,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因此,即便隐瞒者未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也违背了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隐瞒者被证明导致接触者被传染,甚至导致多人被传染,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到医院后隐瞒疫区接触史将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疫情期间,最需要的、最缺乏的是医生!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群普遍易感,但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等有基础疾病的感染后症状更重。肿瘤病人多为老年,本身免疫力弱,如果被感染者隐瞒病史住进医院,不仅使现在全社会最需要的医护人员因为隔离甚至感染出现减员,也可能导致更多病人的感染,甚至出现灾难性的后果!
二、隐瞒疫区接触史对患者本人的疾病诊治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传染病史是必须采集的医疗信息,它对病人的诊断和治疗选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肝癌和肝包虫病人鉴别诊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去过包虫疫区,肺炎也分病毒性肺炎、细菌性肺炎和真菌性肺炎,不同肺炎的治疗方法南辕北辙,如果隐瞒疫区接触史,有可能误导医生做出错误的诊断和错误的治疗方法,导致病人治疗的失败。
三、隐瞒新型冠状病毒接触史将增加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甚至死亡的情况
目前用于恶性肿瘤病人治疗的手段都会降低病人的免疫力,本身就有发生并发症的可能。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从接触病毒到发病的最长时间是14天,其分为普通型、重型和危重型,如果被感染者隐瞒了病史,在手术后、化疗后发病,可能出现更加严重的情况,现在已经发生过患者在神经外科手术后、肺手术后出现危重情况导致死亡的情况。因此,任何病人,只有在排除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后,方可进行疾病的治疗。
四、居家隔离14天对恶性肿瘤的治疗有无影响
除肿瘤急诊外,绝大多数情况,恶性肿瘤推迟14天对诊治没有影响!(链接疫情防控期,肿瘤患者如何就诊)。
疫情期间就诊,为了自己,为了全社会,请有一说一,真话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