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本院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方便社会、患者和职工获得相关医院信息,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和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院信息包括医疗服务信息以及院务信息,分别指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及医院运行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院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及患者,院务信息公开的对象主要是全院职工。本院信息公开形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咨询服务为辅。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医院法定代表人是本院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成立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安排。
组 长:院 长
常务副组长:院长办公室分管院领导
副组长: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
信息公开常设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
信息公开监督小组成员:院长办公室代表、纪委办公室代表、工会委员会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安排。
2.负责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体系、管理机制及规章制度,信息公开目录的更新,执行情况检查,整改情况追踪,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不被泄露等。
3.及时做好主动公开相关工作,包括不限于信息审核、保密性审查、信息发布及维护、争议沟通解释、咨询回复、登记立卷、存档保管、接受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虚假信息澄清等、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等。
4.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定期对责任部门/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并责令整改。
第六条 纪律与程序
1.信息公开部门/科室指公开信息来源部门/科室;若信息来源涉及不同部门,则由牵头部门/科室负责信息公开。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一般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等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建立公开信息审核机制,在信息公开前,需由公开部门负责人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相关院领导审核同意再公开发布。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医院保密工作制度等,对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密信息。相关负责部门/科室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为涉密信息的,应报医院保密委员会确定;若医院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医院职工和职工代表对公开的有关重点决策和重大事项依法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5.实行信息公开登记管理制,信息公开部门须对公开情况进行登记和立卷存档,并确定专人保管,以备检查。
6.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7.建立责任追究制,对推行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的部门/科室和个人,按医院规定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信息公开部门/科室需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医院信息公开责任分工,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相关办法规定,本院应主动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内容包括:
(一)医院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医院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本院应主动公开的院务信息内容包括:
(一)全院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完成年度计划情况。
(二)全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
(四)医疗质量检查、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及赔偿情况,医师考核结果及其药品使用情况、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
(五)岗位设置、岗位评聘、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薪酬体系。
(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信箱、电话。
(七)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任免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
(八)人员出国考察、国内外进修、培训情况。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医院保密工作制度等,相关负责部门/科室须对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密信息。我院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涉及内部管理的(如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本院主动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将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宣传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指示牌、宣传资料。
(二)咨询台、服务台、咨询窗口。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其他移动客户终端等。
(五)病历复制复印、服务手册、票据、费用详单、药价清单、承诺卡、告知书、信息须知、院报等。
(六)咨询热线电话。
(七)健康科普讲座、讲坛(线上线下)、病人座谈会。
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现场咨询、书面通知、提供人性化的咨询服务等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第十条 本院主动公开的院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全院职工或一定范围内职工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OA系统、院务公开栏、院周会、院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座谈会、离退休干部座谈会、网站、简报、移动终端、即时通讯联络群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四川省肿瘤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废止。